關於「動物防疫與公共衛生相關教育推廣課程」積分申請說明公告
為因應現行防檢署相關規定尚未完成修法程序,針對講授「動物防疫」、「動物公共衛生」等教育推廣課程之積分認定,特此說明如下:
一、課程內容未明確標示為「獸醫師課程」者:
若課程資料(包含課程主題、課程大綱、課程表及佐證資料等)未明確標示為「獸醫師課程」,則:
二、課程內容明確標示為「獸醫師課程」者:
若課程資料(包含課程主題、課程大綱、課程表及佐證資料等)明確標示為「獸醫師課程」,則:
由開課單位統一提出課程積分申請,經審核通過後:
三、待防檢署修法完成後,上述課程不論是否由開課單位提出申請,講授者與參加者皆須自行提出個人積分申請。通過審核後,積分如下:
本公告內容即日起生效,請相關人員依規定辦理。
如有任何疑問,請洽本會承辦窗口02-7724-4525陳小姐。
特此公告
中華民國獸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